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是美菲联合制华的代言人
2016-06-15 17:24
 

  201577日至13日,仲裁庭就本案管辖权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并于同年10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该裁决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及其相关问题,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仲裁庭已然成为美菲联合华的利益代言人。  

  首先,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明显违反程序正义的要求。根据《公约》规定,即使当事一方不参加仲裁员的指派和仲裁庭的组建,另一方仍可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完成上述工作,即,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任命仲裁员。而2013年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正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也就是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5位仲裁员中有4位是日籍人士负责指定的。同年6月,仲裁庭组建完毕,庭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加纳籍)担任;仲裁庭成员包括三位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让-皮埃尔·科特(法国籍)、斯坦尼斯洛·帕夫拉克(波兰籍)、鲁迪格·沃尔夫鲁姆(德国籍),以及一位国际法学者:乌得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松斯(荷兰籍)。而担任菲律宾代理人的则是以美国福利哈氏(Foley Hoag)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西方大牌律所,它的首席律师保罗-雷切尔(Paul Reichler)从业三十多年来一直以代理小国对抗大国而闻名。  

  作为与中国存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争议的国家,这位日本籍庭长作出指定的公正性便让人怀疑。不仅如此,柳井庭长于去年卸任后即被安倍首相指定为日本制定新《安保法》的首席顾问,为日本谋求所谓“正常国家”地位鸣锣开道。即使把柳井庭长的身份放在一边,那么,由4位欧洲人主导的法庭则更让人怀疑其能否具有代表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特别是亚洲法律体系的公正性。  

  其次,仲裁庭违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目的,随意扩权,把手伸向不该管的事。仲裁庭随意解释法律,对明显不具有管辖权的事项强行行使管辖权,侵犯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存在大量事实和法律谬误。仲裁庭的表现完全不像是个中立的裁断者,更像是与菲合作反对中方观点的搭档。仲裁庭对菲方的诉求,往往是先预设结论,然后才开始选择性地搜集中方的证据并且无端指责。在有些问题的分析和推理与其说是严谨的法理分析,不如说是法官的“自由心证”。有关示例不胜枚举。例如仲裁庭一方面咬定案件本质不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但却将中菲双方围绕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进行的谈判和协商作为菲已履行意见交换义务的依据;一方面坚持认定《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不具法律约束力,又将《宣言》作为菲方已经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依据等。此外,在岛礁领土地位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以及承诺是否构成拘束力等问题上,仲裁庭引用个别新近作出且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司法判例证明其观点,却无视更多与其结论相反的国际司法判例,缺乏充分的说理,缺乏基本的严肃性。  

  尽管在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仲裁庭被赋予了“对管辖权的管辖权”(或称“自裁管辖权”,即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是否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往往由其自身进行裁决),但是,仲裁员的错误裁决必然导致这种管辖权的无效。因此,仲裁庭管辖权裁决对中方没有拘束力。中方有权通过自助行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作为具有一定权利能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国际法主体,常设仲裁法院及其仲裁庭应当承担因错误裁决而引起的国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代表了当前国际关系中一种危险的倾向。个别国家企图把《公约》作为唯一标准,否定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国际法所确认的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掩盖自己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事实。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根本原则,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公约》也明确规定其旨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公约》从未赋予一国假借《公约》主张海洋管辖权侵犯他国领土主权的权利。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强行推进仲裁,以所谓海洋管辖权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对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衅,动摇了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础。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既不可能改变旧格局,也不可能制造新现实。中方的不接受、不承认,不仅是法律上的,也是行动上的。无论仲裁案最终结果如何,中方都不可能接受和承认裁决,更不会执行裁决,也决不同意任何国家以此裁决为基础与中方商谈南海问题和据此采取的一切行动。菲律宾妄图通过仲裁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抹黑中国的国际形象,不会有任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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