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加注
(2019年1月1日更新)

   

  一、适用情形  

  (一)因与外国人结婚等原因而变更姓名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办理护照姓名加注;  

  (二)对已更改国内户籍登记姓名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办理护照曾用名加注。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  

  (二)照片一张,具体要求是: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照片尺寸为48mmx33mm,头部宽15mm-22mm、高28mm-33mm,背景为白色,不得着浅色衣服,表情自然,双眼睁开,双唇自然闭合,全部面部特征清晰可见  

  (三)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带照片资料页、曾办理过加注页、当地居留相关页、最后一次离开中国的出境验讫章及入境外国的入境验讫章页等);  

  (四)在菲律宾合法居留证件、签证(如有),如ACR I-Card等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有效居留证件或签证的,请书面说明在国内及出国情况;  

  (五)与加注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如居留证件、法院更名证书、结婚证明、户口簿等。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正常需4个工作日,收费140比索;加急(第3个工作日取件),1240比索;特急(第2个工作日取件),1840比索。  

  四、注意事项  

  (一)使、领馆不办理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加注手续;  

  (二)护照办妥一年后未取证者,视申请者自动取消申请,证件将被作废销毁,并将可能影响申请人下次证件申请;  

  (三)申请人需本人亲自申办。  

  (四)遇需与国内公安机关核实的,需等待答复后办理。  

  (五)未满16周岁人员办理加注,应由父母一方(或一位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并出具同意为儿童办理加注的书面声明到场一方监护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护照、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关系凭证(如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涉及到申请人重大利益时,领事官员有可能要求儿童父母双方同时前来。  

  

推荐给朋友:   
全文打印       打印文字稿